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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时确已共同生活的应不予支持彩礼返还请求

2009-09-08 21:48:28 来源:


离婚时确已共同生活的应不予支持彩礼返还请求

    最高人民法院在《关于<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十条明确规定:“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;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;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。适用第(二)、(三)项的规定,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”根据该条款,离婚时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,人民法院才应当予以支持,根据其确定的外延范围,显而易见,离婚时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。如果确已共同生活的,人民法院同确未共同生活的一般,也“予以支持”,则必然违背了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和原则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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